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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虚开,证据为尺——较量之下,罪罚自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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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569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李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2人 执业8年
律所: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620191012679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227591611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业务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主,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毒品刑事案件和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并取得良好办案成果,在房地产开发的非诉领域曾代理过多起招投标非诉事项。在合同纠纷领域承办多起合同纠纷,办案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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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余某、李某、曾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起诉,涉及税额高达166万余元。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等领域,此次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参与了这起案件。
发票虚开,证据为尺——较量之下,罪罚自现

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底,余某、李某、曾某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联系他人购买发票,曾某联系购买方,余某以李某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出售发票。xx公司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巨大。案发后,李某、余某经通知主动到案,曾某主动投案自首,三人也退缴了违法所得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包括一些基本的交易记录、微信截图等,但对于证明三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缺乏关键证据。李坤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以确定李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同时,律师还对证人证言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证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进一步还原案件事实。此外,对相关的合同、结算单、送货单以及银行回单等书证进行详细审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出示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李坤律师对证据进行了认真质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系从犯的观点,公诉机关认为三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则回应,结合李某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其提供电话号码等行为相对处于次要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强调李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不采纳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但认可三人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多维度审查证据的方法论。优先梳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确保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深入分析证人证言,通过辨认笔录等固定证据;仔细审查书证,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此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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