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X自20XX年起就长期为某洁具公司提供汽车运输服务,双方每年都会签订运输合同。20XX年初,双方再次签订为期一年的《运输合同》,明确了运输路线及价格。然而,20XX年X月,被告因集团全球业务战略调整,决定关停产线并启动解散清算。同年6月30日,被告单方通知原告所有合作协议于X月XX日正式终止。原告认为被告提前终止合同构成违约,遂诉请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01,410元。但被告辩称合同属框架协议,公司清算享有法定解除权,且原告损失不确定未积极减损。在这一困境下,原告找到了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
毕罗春律师是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在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1年起正式执业。自执业以来,毕罗春律师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
在本案中,毕罗春律师首先要解决的是合同性质认定问题。被告坚称合同是框架协议,而毕罗春律师通过举证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合同内容的明确具体,成功让法院采纳其意见,认定该合同系正式合同,被告单方终止构成违约。毕罗春律师始终秉持严谨、细致、专业的工作准则,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这在合同性质认定过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接下来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双方认可按“前12个月平均月收入减成本”的方式计算,但如何准确计算成本和收益是关键。毕罗春律师通过详细举证运输次数、收入总额及成本明细,包括轮渡费、油费等,让法院酌情确认每次成本1,866元,月收益20,624元,并综合违约情节认定赔偿期限3个月。他在处理案件时,对每一个细节都投入了充分的时间与精力,不因案件标的额大小而区别对待,这种高度的责任心为案件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最后,毕罗春律师还需要突破被告“清算即免责”的抗辩。他成功论证被告系自行清算而非破产清算,其内部战略调整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毕罗春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当事人制定了务实有效的诉讼策略。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1,8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毕罗春律师在这场运输合同纠纷中,凭借其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有效维护了合同守约方的期待利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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