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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故意伤害罪案件:多年执业律师积累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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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992人看过
导读: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一名自2009年起在沈阳执业的律师,带领律所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在多类重大、复杂案件中取得突破性成功。现以杨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为例,展现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务操作。
沈阳故意伤害罪案件:多年执业律师积累丰富实务经验

在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担任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20XX年X月XX日17时许,被告人杨X在沈阳市XX区XX公交车终点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马X产生口角,其妻子吕X与被害人马X发生撕扯并倒地,后被告人杨X将被害人马X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马X肋骨骨折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肘部擦伤未达轻微伤标准规定。

赵磊律师所在的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在赵磊律师的带领下已承办刑事案件数千件,有着丰富的刑事案件处理经验。赵磊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101200910278963,他还是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辽宁省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会常务理事、沈阳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获得过2020法治新时x十佳刑辩律师等多项荣誉。

20XX年X月XX日被告人杨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在庭审中,赵磊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XX)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XX、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辩护人赵磊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而赵磊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赵磊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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