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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承办妨害公务案,庭审交锋展现实务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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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4 · 1766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潘鹏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38人 执业9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71028813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905195658
案例展示:17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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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常州有一位自2017年执业至今的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152件。此次其承办卞X妨害公务案,在庭审中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激烈交锋,虽部分意见未被采纳,但最终被告人获缓刑判决。
江苏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承办妨害公务案,庭审交锋展现实务功底

在江苏常州,有这样一位刑事辩护律师潘鹏飞,他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7年起在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3204201710288130。他秉持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150+件。此次,他参与承办了卞X妨害公务案。

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X月XX日15时左右,被告人卞X驾驶苏D×××号小型轿车在宁宣高速因超速行驶被执法人员拦截,当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证件配合调查时,卞X加速行驶并将执法人员带倒在地,致使执法人员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踝关节扭伤。卞X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正常执行职务。潘鹏飞律师作为卞X的辩护人,和另一位辩护人一同为卞X展开辩护。

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包括被害人所在公司不属于国家机关,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没有执法资格;卞X主观上犯罪故意不明显,并没有对抗或者妨害执法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卞X超速证据不充分,即使超速行驶,也并非必须现场拦截查处;被害人查处超速行驶的执法程序不符合相关工作规范,且违规使用与警用装备相似的服饰;卞X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不妥;请求法院对卞X免于刑事处罚

然而,法院对这些辩护意见进行了综合评判。关于被害人的身份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被害人的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已到期,但新证正在配发中,且其仍在从事交通警辅工作,其职责受公安机关赋予,执行勤务时履行的职务具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性质,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对于卞X的主观故意,法院指出卞X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熟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拒不配合执法,强行冲卡,造成执法人员倒地受伤,主观故意明显。在超速证据方面,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卞X超速行驶,且现场查处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执法程序和着装问题,法院认为警辅着装符合要求,虽有瑕疵动作但不影响其行使警务辅助工作的正当性和规范性。对于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法院认为符合相关规定。最终,法院认为卞X暴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情节较重,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不过,被告人卞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卞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卞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卞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潘鹏飞律师在此次案件中,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被告人进行了全力辩护,尽管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也为案件的公正处理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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