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廖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原告方主张,2019年7月4日至12月26日,同案人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私自运营私服获利107.014万元。廖某某为同案人蔡某某托管服务器,虽曾要求其关闭游戏,但之后未再追问,中间还赚取托管差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原告提交了公安机关关于廖某某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的办案说明等书证、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同案人及廖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被告廖某某的初始困境在于,他为蔡某某托管服务器,且在知晓可能是用于开设私服后,没有完全杜绝这种行为,还赚取了差价,这些事实对他不利。证据缺口在于难以直接证明自己对蔡某某开设私服的具体情况不知情且无主观故意。
刘月刚律师的抗辩策略是从事实和情节方面切入。他指出廖某某是初犯,在知晓情况后要求蔡某某关闭游戏,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18.41万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为廖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
在庭审中,对于廖某某是否明知蔡某某利用服务器开设私服这一关键问题展开了交锋。原告方认为廖某某在蔡某某表示害怕被抓后,未彻底关闭服务器,应视为明知。刘月刚律师则强调廖某某在得知可能是私服后,第一时间要求关闭游戏,只是因托管费未到期未关服务器,之后也未继续追问,不能简单认定为明知。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观点,认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曾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原告指控曾某某自2014年9月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平移至网络小黄金平台,以购买购物券和获赠网络小黄金的方式发展会员,层级达3级以上,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原告出示了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
被告曾某某的初始困境在于,有明确的证据显示她发展了众多会员,层级和吸收资金数额都达到了指控标准。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自己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并非主要的。
刘月刚律师提出曾某某系自首,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体弱多病且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
庭审中,对于曾某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激烈交锋。原告强调曾某某发展会员众多,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刘月刚律师则指出曾某某是在他人介绍下加入,属于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曾某某属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关注被告的情节,如是否初犯、有无自首、是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二是准确认定被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判断是否为从犯;三是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为被告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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