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中,股东是否依法清算往往是决定债权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程序。本案中,威海某公司在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被简易注销,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许X的合法权益。2013年执业的戴芬芳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股东未依法清算这一关键要点,为许X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基础。
戴芬芳律师接案后,立即申请查阅威海某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自2013年执业以来,戴芬芳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承办过众多类似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经验。她仔细查阅资料后,发现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威海某公司唯一股东,在申请简易注销手续时,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作出威海某公司在注销登记时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诉讼情形的虚假表述。
2022年X月,戴芬芳律师代表许X向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X月X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法院受理案件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但现无能力还款。
戴芬芳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被告作为威海某公司的股东,未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注销前通知债权人或实质未清算,导致原告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故被告应当对威海某公司应付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威海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威海某公司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威海某公司已注销,被告作为威海某公司的股东,未依法清算,应当对威海某公司应付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许X借款88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X月X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戴芬芳律师通过精准锁定公司唯一股东利用简易注销程序恶意逃避债务的关键事实,调取工商档案证明股东在注销时虚假承诺“无债权债务”,成功让股东个人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有力地维护了债权人许X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打击了利用注销制度逃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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