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刑民边界的争议
基本案情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把设备用在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用于约定工程。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多万。张某离开工地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公司认为张某将设备用于别处,未用于约定工程,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辩护人指出,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案件性质属于刑事还是民事:公司主张这是合同诈骗犯罪。辩护人则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量刑与批捕的考量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刘X报案称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入万X名下银行卡。经侦查,万X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按指示提供本人及他人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还用自己的抖音、京东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犯罪资金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
争议焦点
是否有逮捕必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辩护人提出万X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万X认罪认罚,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
量刑建议是否合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根据万X的悔罪表现,提出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法院审理后,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建议
在涉及合同的经济往来中,双方都要明确合同条款,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出现问题,要及时沟通、协商,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当事人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正。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有着丰富的刑侦预审和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来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这两起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在合同诈骗案中,他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为张某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的结果;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他在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不予批捕→缓刑建议→缓刑判决”的全程有效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