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
张某和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向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他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归还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没有用在约定的工程上。到案发时,没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大概200多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走的时候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说部分设备已经用在别处了。
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到底是合同诈骗,还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事情的真实情况。辩护人指出,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但也没有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2022年10月9日,被害人刘X报案称在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到了万X名下的银行卡。经侦查,2022年10月以来,万X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按“球财有道”的指示,提供自己和堂兄、表哥的5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还利用自己的抖音、京东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查实属于犯罪资金的数额为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他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还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辩护人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然后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跟进案件,结合万X的悔罪表现,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两案关键差异分析
这两个案例的关键差异在于案件性质和辩护策略。张某案是刑民交叉案件,重点在于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通过论证张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将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而万X案是涉银行卡类犯罪案件,辩护重点是在各个阶段突出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轻缓化处理。
代理律师介绍
代理这两个案子的,都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李鉴春律师。李鉴春律师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服务于河南周口,还是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涉刑案件中,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和及时有效的辩护非常重要。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尽快找专业律师介入,配合律师收集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同时,当事人要积极悔罪,争取从轻处理的机会。
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两个案件中都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万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实现了“不予批捕→缓刑建议→缓刑判决”的全程有效辩护。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靠谱的评估意见。他及其刑事辩护团队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通过专业辩护实现量刑从轻、缓刑、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效果,是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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