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滥伐林木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往往是影响量刑的关键程序要点。若能被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通常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公诉机关起初虽也提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辩护律师对于自首情节的深入阐释和强调,对最终的量刑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19年开始执业的朱建波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
2020年11月23日,江西省XX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检刑诉(20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邱X、黄X犯滥伐林木罪并提起公诉。朱建波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展了查阅卷宗的工作。2019年执业至今的朱建波律师,已承办过逾200余件刑事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百余件,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的辩护。在仔细查阅卷宗过程中,朱建波律师发现三被告人经XX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朱建波律师于庭审前向法院提出,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初步认为,虽然三被告人有到案和如实供述的情况,但还需进一步考量自首情节在量刑中的具体作用。朱建波律师补充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三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应当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同时,三被告人还存在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等情节,综合这些因素,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波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同时,三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且积极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环境鉴定费,对三被告人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冯X、邱X、黄X犯滥伐林木罪,均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朱建波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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