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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律师助力驳回异议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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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3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5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15105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192519588
案例展示: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代理强制执行、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曾服务过知名企业案件,如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建设工程案件、陕西有色的劳务工程案件、中大国际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播电视台的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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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中,利害关系人李XX对案涉房产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提起执行异议,称自己是实际投资人、项目已五证齐全等,请求撤销拍卖裁定、重新评估。申请执行人于XX委托唐瑞等律师代理,法院最终驳回李XX异议请求。

执行案件中,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和证据规则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为收到报告后五日内。2019年开始执业的唐瑞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规则,为申请执行人于XX维护合法权益。

唐瑞律师接案后,立即展开行动。作为2019年执业的资深律师,唐瑞在经济纠纷诉讼与执行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百件。他仔细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梳理了整个执行过程的时间线和相关证据。

20XX年X月X日,唐瑞律师代表申请执行人于XX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意见。唐瑞指出,异议人李XX不具有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其与被执行人XX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能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同时,评估报告真实合法有效,已考虑到案涉项目取得预售证后的商业价值,且异议人针对评估报告所提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

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审查李XX的主体资格和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唐瑞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的财产所作的移转等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的查封行为已依法公示,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从接受评估到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并不存在法定的违法情形,不应重新进行评估。

最终,法院采纳了唐瑞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李XX的异议请求。唐瑞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于XX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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