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主张,自己与被告吕XX经婚姻介绍所介绍于2023年7月相识并商议缔结婚姻,期间向吕XX支付彩礼共计96000元。二人于2024年2月1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25年8月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吕XX方退还彩礼15000元,李XX认为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要求吕XX退还剩余彩礼81000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李XX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民事调解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条文,认为吕XX应返还彩礼。
被告吕XX的初始困境在于,李XX提供了一系列转账记录,表面上看支付金额远超过吕XX承认的30000元彩礼。证据缺口在于如何证明李XX每月转账是生活开支而非彩礼,以及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的事实。
刘欣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原告主张的彩礼金额,律师指出李XX每月支付的30003500元是生活费用,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属于彩礼,只有2024年1月21日一次性支付的30000元为缔结婚姻的彩礼。对于原告称婚后未共同生活,律师通过收集双方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登记结婚后存在实际共同生活。并且指出李XX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存在过错。
庭审中,双方就微信转账款项的性质展开关键交锋。原告出示转账记录,强调这些都是彩礼。刘欣律师质证时指出,从转账的时间、金额规律以及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判断,每月的转账是用于双方的生活开支,并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而且,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事实也有相关证据支持,比如共同居住的证明等。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李XX负担。法院认为,彩礼范围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李XX每月支付的款项是生活费用,不属于彩礼;2024年1月21日一次性支付的30000元为缔结婚姻的彩礼。双方登记结婚后存在实际共同生活,离婚时吕XX方已退还15000元彩礼,可认定双方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李XX主张返还剩余彩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主张的每月转账款项为生活开支,亦无需返还。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区分款项性质,明确彩礼与日常开支的界限;二是收集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三是指出对方存在的过错,为己方争取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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