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二审判决出现了令人意外的结果。一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计算经济赔偿金所依据的“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将部分待岗期间公司支付的生活费计入基数,导致核算标准偏低。而二审却纠正了这一认定,显著提升了劳动者的获赔金额,这背后离不开代理律师李佳莹的努力。
本案中,原告于XX原系被告黑龙江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其岗位受季节性影响有周期性待岗情形。2022年8月公司单方面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于XX认为属违法解除,提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一审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但在工资计算上出现偏差,双方对入职时间、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等也存在争议,均提起上诉。
李佳莹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正确认定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工资基数。要察觉一审这种计算方式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需要对劳动法律细分领域有深入了解。李佳莹自执业以来,始终聚焦劳动法律细分领域,深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对劳动仲裁全流程办案规则有着精准把控,这使她能敏锐地发现问题。
在二审中,李佳莹重点阐述了代理意见。首先,明确工资计算周期,强调计算赔偿金应依据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应得工资。因为她处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深知公司因自身生产计划安排的待岗期,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此期间发放的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次,精准锁定计算区间,结合公司支付记录,明确指出合法的冬休期范围,成功将不应计入平均工资的月份从计算周期中排除。这需要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李佳莹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上已有深厚的实务积淀。
针对公司主张的“合同到期终止”理由,李佳莹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缺乏依据,进一步夯实了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的性质。同时,围绕入职时间、应享年假天数等事实,提供了清晰的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这一系列严谨的逻辑陈述和对法条、证据的精准运用,有力反驳了公司方的上诉理由,并详细论证了己方上诉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佳莹的主要代理意见,纠正了一审在计算赔偿金时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认定,显著提升了于XX的获赔金额。案件虽然判决了,但它留下的痕迹还在。对于于XX来说,这场漫长的维权之路终于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他可以更加安心地面对未来的生活。而对于劳动法律领域来说,这起案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推动着劳动法律在实践中的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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