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市,一场围绕水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纠纷让执法局陷入了棘手的境地。2024年3月至4月,原告梁某某在某水库溢洪道右侧区域擅自修建蓄水池、蓄肥池,设置围挡,埋立电线杆并进行垦植活动。执法局接到水利部门移交的线索后,经调查认定其行为影响水库安全运行和管理,违反相关条例,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原告不服,以“水库管理范围未确权、处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又提起行政诉讼,这让执法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执法人员深知此案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整个局面如同陷入了一团迷雾,找不到破局的方向。
在这困境之中,执法局将希望寄托在了曾惠媛律师身上。曾惠媛在众多法律从业者中脱颖而出,执法局选择她,正是看中了她在行政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接手案件后,曾惠媛首先着手明确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她凭借在法院工作时积累的对司法机关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证据认定标准的熟悉,迅速指出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能配置规定,享有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资格合法。这一精准的判断,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接着,曾惠媛开始夯实违法事实证据链。她深知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这也是她在处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中总结出的经验。她仔细梳理水利部门移交的线索材料、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将这些零散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实了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及垦植的事实。
在法律适用方面,曾惠媛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她毕业于国家级一流法学本科专业院校,后又深造于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对行政法等核心领域的理论有深入研究。她明确指出《XX条例》对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标准,说明水库管理范围的划定与土地确权分属不同行政范畴,土地确权滞后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执法局适用法律准确。
庭审中,原告提出多项抗辩理由,给执法局的辩护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曾惠媛毫不畏惧,针对原告关于水库管理范围界定问题,她提交了南宁市武鸣区水利局制作的《XX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案件勘验详图》等证据。这些证据的背后,是她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对细节的精准把握,证实了水利局依《XX条例》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实地勘验划定管理范围,原告的违法建设区域明确位于水库校核洪水位范围内,管理范围界定合法有效。
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曾惠媛指出原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的行为,直接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局依据该条例作出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在执法程序问题上,她详细陈述执法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相关法律文书均依法送达,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她强调红岭水库作为当地防汛、灌溉的公益水利基础设施,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利益,原告的违法行为若得不到制止,将引发不良社会效应,损害公众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红岭水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建设及垦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局具有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武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了执法部门的合法行政行为。
案件落幕后,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内心的焦虑和压力一扫而空。他们重新找回了对执法工作的信心,也更加坚定了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权威的决心。这场胜诉不仅维护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权威,也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治理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让他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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