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刘XX,1974年出生,初中文化且无业。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达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此案由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刘XX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应按共同犯罪处理;周俊律师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理由。因为从实际行为来看,刘XX没有参与到赌场的核心组织和获利环节,其行为只是为赌场的运营提供辅助,所以认定刘XX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刘XX是否构成坦白?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主要犯罪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初期未如实供述,不应认定为坦白;周俊律师认为刘XX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观点。虽然刘XX初期有所隐瞒,但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刘XX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
双方各自主张:周俊律师认为综合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公诉机关则认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意见。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于2026年2月6日顺利结案。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哪怕只是辅助工作,也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不幸卷入案件,要尽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坦白情节。另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能体现悔罪态度,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非常重要。
在这起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刘XX最终因从犯、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获得缓刑判决。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给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周俊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办理了近千件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刘XX从犯、坦白等关键情节,并为其争取到了从轻处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的学习经历,也为他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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