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双方对转让性质和对价存在争议的情况。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40万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便是如此。原告麻xx与被告李xx本是合作关系,后因债权转让事宜产生了激烈的矛盾。
20XX年X月XX日,原告麻xx委托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佳嫣律师向法院起诉被告李xx。朱佳嫣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原告麻xx称,在被告的多次恳求下,他同意将与被告共同享有的对宁波xxxx有限公司800000元债权,全部由被告在(20XX)浙0XXX执xxxx号案件中抵扣被告李xx对宁波xxxx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还承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原告150000元,20XX年XX月归还余款250000元,但到期后被告均未按约支付。
被告李xx则书面答辩称,原告要求归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案涉折抵的800000元中是麻xx应当要承担的费用,他是被迫写下250000元欠条,欠款实际并不存在。
朱佳嫣律师凭借丰富的民商事案件代理经验,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她仔细梳理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同时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分析。在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时,朱佳嫣律师发现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愿意以自己的份额去偿还被告名下的债务,反而有表示“我又没造木屋”、“事实是跟我没关系”等认可(20XX)浙0XXX民初xxx号判决结果的意思,即原告认为该案的债务与原告无关。
在庭审中,朱佳嫣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实质就是原告麻xx将40万元(及利息)债权转让给被告李xx是无偿还是有偿;若是有偿,对价是多少金额。她强调,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原、被告已经明确(20XX)浙0XXX民初xxxx号案件中的80万元(及利息)原告麻xx和被告李xxx是各半享有的,相关的生效判决也已经认定原告麻xx无需承担任何债务,故从常理而言,原告麻xx将自己的40万元(及利息)份额转让给被告李xx抵扣李xx个人的债务不可能是无偿的,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麻xx愿将40万元赠与被告李xx偿还债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佳嫣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将4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当支付同等的对价,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系无偿转让,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李xx支付原告麻xx价款400000元,支付自20XX年XX月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朱佳嫣律师在债权转让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她通过仔细审查证据,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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