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日益复杂,同时刑事领域对证据的严谨性要求也愈发严格。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的杨龙律师,凭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背景,在建设工程和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工程仲裁:紧扣合同与法规破结算争议
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杨龙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迅速聚焦核心矛盾: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他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包括招标文件、合同、付款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敏锐地指出,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会议纪要中的“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不构成对合同的变更;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强调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是不同概念,申请人主张的变更违反法律规定,且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也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其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细查证据破起诉困局
在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中,侦查机关以卢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知识,他深入分析发现,侦查机关认定卢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缺陷,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部分关键证人证言与书证存在矛盾,未达到刑事起诉的法定条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杨龙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案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他持续跟进,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保持沟通,强调补充侦查需重点完善的证据方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其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对卢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在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中,海关缉私局认定叶某某涉嫌偷逃应缴税款250万元左右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杨龙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叶某某,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研究,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叶某某涉嫌犯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他持续跟进,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了叶某某的合法权益。
杨龙律师在建设工程和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表现,为同类实务提供了重要参考。他精准辨法析证的能力,能够抓住案件核心问题,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化解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是法律实务中的可靠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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