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某某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是三无产品且含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和网络平台售卖。他购进6000粒该产品,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产品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检察机关)诉求是依法追究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告人明知产品有毒有害仍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和获利金额都达到了一定程度,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
被告方(被告人某某)希望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是自己有一些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比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被告人的销售行为、销售数量、获利金额以及产品含毒的事实。其中,鉴定意见明确指出产品含有西XX成分,这是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关键证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支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主要基于以下法律道理。首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悔罪态度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从宽处理。再者,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另外,被告人积极主动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切实弥补了犯罪造成的危害,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意愿。最后,被告人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具备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这个案子由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商家一定要严格把控商品质量,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如果不幸卷入此类案件,要第一时间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本案中,被告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利不少,但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这得益于李宏瑞律师精准的辩护策略。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精准把握关键突破口。他深入分析案情,全面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促使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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