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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认定困境下,行业视角看律师专业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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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1 · 12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翁鹏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14102369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88973005
案例展示:5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耐心,细致,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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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翁鹏威律师,执业于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此次参与一起劳动纠纷二审诉讼,原告以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上诉,翁鹏威律师针对上诉理由全面抗辩,最终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维持原判。

劳动纠纷案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工的关系认定常引发争议。本案中,原告系女性,入职被告装饰公司时接近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非劳动关系。后原告以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后又提起上诉,被告委托翁鹏威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在劳动纠纷案件里,当事人常面临信息不对称的痛点。很多劳动者并不清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工关系的法律界定,就像本案原告,错误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就不自动终止,被告系违法解除。而翁鹏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援引人社部相关答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明确指出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系雇佣(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被告进行了有力的抗辩。

翁鹏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性。对于原告主张的“双方系劳动关系,《聘用合同》中非劳动关系的约定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翁鹏威律师指出原告入职时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签订合同时已确认自身达退休年龄的事实,案涉《聘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这一观点从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同时,翁鹏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指出经济补偿金系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救济方式,案涉双方自始至终为劳务关系,原告无权主张劳动关系相关的经济补偿金,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错误。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翁鹏威律师的抗辩意见形成了完整的事实与法律支撑,充分回应了原告的上诉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裁判理由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完全采纳,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翁鹏威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解决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一个符合高标准的专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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