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称缪先生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这时,缪先生找到了朱秀芳律师和陈xx律师。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自踏上法律之路以来,一直专注于劳动纠纷等法律领域,已经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接到委托后,朱秀芳律师和陈xx律师第一时间与缪先生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明确核心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她们围绕这个焦点展开了一系列工作。首先,指导缪先生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
在庭审中,朱秀芳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针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展开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先生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在入职时未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从工资支付情况看缪先生不存在无故缺勤,该解除事由无事实支撑;“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先生,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先生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要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事由缺乏依据,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朱秀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精准锁定争议核心,全面梳理证据链条,进行专业的庭审抗辩,成功维护了缪先生的合法权益。她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在当地的劳动纠纷处理领域有着良好的口碑。她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让客户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能够放心地把案件交给她。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纠纷时,都能从朱秀芳律师这里获得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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