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拉萨的一起工伤认定前置程序案件中,申请人魏X的委托代理人肖康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申请人魏X经第三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后在工作中受伤。因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魏X为申请工伤认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肖康律师开始在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20余件,其中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占比约50%。面对魏X的委托,肖康律师迅速投入工作,梳理案件关键事实。他发现本案存在多重有利因素,这些因素为后续的仲裁策略奠定了基础。
肖康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仲裁策略。首先是主体资格方面,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魏X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次是从属性特征,申请人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地,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最后是举证责任分配,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谌X某,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第三人谌X某个人雇佣,与被申请人无关。肖康律师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包括招投标详情截图、银行交易账单、工友证人证言和报警记录回执。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等事实。针对被申请人关于“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综合考虑了肖康律师提出的各项事实和证据。最终认为申请人工作地点为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项目,电工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获取报酬的特征;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管理从事劳动,满足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特征;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已分包或转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XX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肖康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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