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南宁的一起大额商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中,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A公司依约供货,但B公司长期拖欠近两百万元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A公司委托吴震律师代理此案。吴震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1201810048231,他拥有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多个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吴震律师接手案件后,先全面梳理了案情、证据及公司工商信息。他发现被告B公司注册资本较高,股东为被告C、被告D二人,且二人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存在巨额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的情况。基于此,吴震律师制定了“主债务+违约金+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三位一体的诉讼方案。这一方案体现了他将商事交易规则与公司法规则深度结合的专业能力。
庭审中,被告B公司虽对欠款事实基本认可,但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低;两名股东则抗辩认缴期限未到,不应提前承担责任。面对这些争议焦点,吴震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围绕货款金额、违约金调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核心问题,充分举证、精准适用法律,系统阐述代理意见。他全面整理了供销合同、多份对账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让法院直接采信了核心欠款事实。
在处理违约金问题时,吴震律师尊重违约金调整规则,在维护原告利益的同时,提出合法合理的计算标准。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关键问题,他熟练运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债权人保护规则,成功说服法院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判令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判,确认被告B公司尚欠货款近两百万元,依法支持该金额;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被告B公司未能证明自身具备清偿能力及法人财产独立,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突破股东认缴期限利益,判令被告C、被告D分别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主要部分。最终判决结果全面覆盖了原告的核心维权目标,为企业债权回款提供了双重保障。吴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从立案、证据交换、庭审对抗到判决落实,全程专业高效推进,充分展现了他在处理大额商事合同、企业应收账款、股东追责类案件中的实务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