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
2021年9月5日,曾先生进入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曾先生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先生在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
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先生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
然而,该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
争议焦点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该不该支付?
公司认为,曾先生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所以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是错误的。
法院查明,曾先生的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而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为曾先生提供护理。
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采纳了邓泳怡律师的代理意见。
争议焦点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不该给?
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先生系唐先生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先生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先生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公司与曾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法院再次采纳了邓泳怡律师的意见,认定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判决结果
最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曾先生成功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邓泳怡律师从业10多年,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她是第十届中山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跨境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还是中山市律师行业“百千万工程”法律服务团成员、中山市涉外法律服务团成员,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库,荣获“热心公益事业律师”“中山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会委员”等荣誉称号。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幸发生工伤,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工资记录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邓泳怡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她成功地为劳动者曾先生保住了应得的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邓泳怡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出色表现,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相信在未来,她会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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