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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律师助力债权人获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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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0 · 1215人看过
导读:原告张X与第三人加盟协议纠纷经仲裁,第三人应支付346024.22元,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后终本。两被告系第三人股东,原告主张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陈明祥律师梳理证据起诉,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二被告分担费用。

当事人张X在拿到仲裁裁决并经过强制执行后,仅获得了687.59元的回款,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的张X面对巨额未收回的款项,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不知道该如何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张X感到迷茫时,陈明祥律师接受了他的委托。陈明祥律师在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捕捉到了关键信息,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作为核心思路,开启了维权之路。

陈明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梳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的梳理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进行举证质证,并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依据。而此时,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陈明祥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执业经验,深知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他在过往的类似案件中,也遇到过需要证明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情况。这次,他依然坚定地围绕核心思路进行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定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法院的裁判理由也与陈明祥律师的核心思路一致,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明祥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当事人张X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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