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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工程被判不担责,用工主体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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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0 · 13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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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XX手握受伤证据,却在向刘X索赔时,被法院驳回对刘X的诉求。这起劳动争议纠纷里,到底谁该为张XX的工伤负责?刘X又为何能不担责呢?

张XX是江苏人,2020年4月27日,经人介绍到泗县某工地做内墙粉刷。他和刘X谈好,每天工资240元。张XX觉得,在工地干活,工资有商量,这工作问题不大。5月5日下午,他和工友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觉得,有刘X垫钱,赔偿应该也有着落。

但张XX伤好后找赔偿,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他急坏了,自己多次找被告协商,可一点用都没有,他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没法拿到赔偿了。

这时,刘X经人介绍找到了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刘欢从2019年开始执业,处理过不少劳动争议案件。

刘欢梳理材料时,发现一个关键细节:是案外人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刘X只是带班,工人工资、用工人数等都由别人决定,刘X不具备包工头或老板的特征。

围绕这个细节,刘欢制定策略。他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和全部案件材料,和刘X沟通案件经过,了解各被告角色,听取刘X意见,然后写了答辩状交到泗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刘欢抗辩刘X和张XX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法院审理认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所以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XX没提供工伤认定,所以驳回了张XX对其他被告的诉求。听到判决结果,刘X原本紧张的心,终于松了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劳动者工作受伤,及时让单位申报工伤认定。第二,承包工程时,明确自己的身份和责任,避免不必要纠纷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遇到劳动纠纷别慌,理清各方责任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抓住刘X只是带班这一关键细节,为刘X成功摆脱了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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