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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案:律师助力当事人审前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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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0 · 179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03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2012023105851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84376808
案例展示:1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作中始终秉承“勤勉、专业、尽职、高效”的执业理念,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全方位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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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委托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提请逮捕,面临羁押等风险。李鹤律师介入后,围绕逮捕必要性和案件定性展开辩护,提交法律意见、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检察机关不批捕,公安机关对委托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为后续轻缓处理创造条件。

这些法定条件成为了决定委托人命运的关键因素。2023年开始执业的李鹤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围绕逮捕必要性与案件定性展开了有力辩护。

李鹤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行动。2023年执业至今,李鹤律师已承办上百起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全面审阅案件材料,仔细核实涉案行为、侵权程度、违法所得及主观认知。李鹤律师重点论证委托人涉案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无继续犯罪风险,不符合逮捕条件。这一系列严谨的工作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之后,李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专业法律意见。他结合委托人认罪认罚、无社会危险性等情节,强烈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为取保候审。李鹤律师认为,从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委托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中,李鹤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程序推进能力。他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李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委托人的情况并不符合逮捕的标准,希望公安机关重新审视案件。公安机关初步答复称,需要进一步研究。李鹤律师随即补充理由,详细阐述了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依据,强调取保候审更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李鹤律师同样据理力争。他向检察机关强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是合理合法的。检察机关最初表示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李鹤律师再次提交补充意见,进一步说明委托人的情况和辩护观点。最终,在李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主岭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的决定,对委托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明确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委托人取保候审。

李鹤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与高效的审前辩护,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不批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避免了当事人羁押,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其人身自由与职业发展空间,为案件后续的轻缓处理奠定了关键基础,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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