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在一审败诉时,虽能证明案涉项目已按约定完成,但因无法提供在被告应支付款项时间内主张款项的证据,导致诉讼时效届满,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公司面临着合同尾款无法收回的困境,这不仅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此时,公司如同在黑暗中摸索,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向。
李朝永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意识到诉讼时效虽成为“致命伤”,但并非无解。他的维权策略从查询被告公司工商内档开始,这一关键判断成为了扭转局面的起点。
在二审过程中,李朝永律师首先通过查询被告公司工商内档,确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这一步骤看似简单,实则是后续工作的重要基础。接着,他又通过移动通信公司查询其实名认证信息,确定联系人身份对应。然后,李朝永律师通过与其通话并录音的方式,重新固定了诉讼时效。
李朝永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众多民商事合同类纠纷案件,在面对诉讼时效这一程序障碍时,他有着丰富的应对经验。他深知,当实体权利与程序障碍冲突时,通过精细化的事实挖掘和证据补强,完全有可能在二审阶段实现“绝地反击”。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证明本案有新的事实及理由,其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直接改判被告应偿还原告全部合同尾款。李朝永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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