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正是利用原告利息约定证据不足这一点,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给原告主张利息带来了阻碍。2020年开始执业的张书雯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执业经验,抓住梳理电子证据这一关键机会,为原告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基础。
张书雯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系统梳理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2020年执业至今,张书雯律师已承办案件逾百件,在各类民商事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深知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证据的证明力将起到决定性作用。通过细致的梳理,张书雯律师有效地证明了借贷事实与本金尚欠情况。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20XX年X月,张书雯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整理好的电子证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约定利息3,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诉求。法院初步审查后表示,关于3,000元利息,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有明确利息约定,可能无法支持。张书雯律师当日补充说明,虽然利息约定证据不足,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法定利息。最终,法院认可了张书雯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利息的请求。
张书雯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始终坚持以当事人需求为中心,办案细致严谨。在诉讼中,她明确区分了本金与利息的诉讼请求,尽管利息约定因证据不足未被支持,但通过主张法定利息,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也提示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应就利息约定保留明确、完整的书面或电子证据,以增强债权保障。张书雯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