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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被伤害致死案:从故意伤害改判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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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31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常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1711259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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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553635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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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田某驾车超越ABCD四人车辆后被截停,A持刀、BC持斧头将田某包围殴打,致其死亡,D未下车。2023年,ABC三人被抓获,以故意伤害罪立案,D为证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常洁律师介入后,提出新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ABC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20XX年,田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然而他不会想到,一次普通的超车竟让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超越了D驾驶的车辆,这一行为引发了ABCD四人的不满,四人当即驾车截停了田某的车辆。A手持刀具、BC拿着斧头下车将田某包围并实施殴打,D则留在车上未下车。期间,A持刀捅刺田某胸部、颈部,BC持斧头砍击田某头部,最终田某失去了生命,其中A捅刺田某颈部的行为成为致命伤。

时光来到20XX年,公安机关将ABC三人抓获归案,并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三人立案侦查,D被列为案件证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当事人委托了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常洁律师介入此案。常洁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有着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办案实操经验。

常洁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细致的阅卷工作,认真梳理案件细节。她认为,ABCD四人构成共同犯罪,D虽未下车实施具体伤害行为,但参与了事发起因与现场围堵,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ABC三人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结合三人持刀具、斧头凶器作案、打击田某头颈部等要害部位、打击力度大、多人围殴的情节,以及案发后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行为,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常洁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予以采纳,依法将D追加为犯罪嫌疑人。同时认定A构成故意杀人罪,BC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在故意伤害层面成立共同犯罪。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常洁律师继续坚持上述辩护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常洁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法院依法判决ABC三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A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B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C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常洁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这起案件带来了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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