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在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建筑并恢复植被。阿XX称2007年允许案外公司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也在其草原探矿,但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补偿费未足额支付。
而薛XX、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合伙经营烘干厂等业务,未签书面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薛XX起诉冉某某,称该玉米系合伙财产,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支付应得所得及利息。
这两起案子都有各自的难点。在矿业公司案中,阿XX提供了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等证据,看起来有理有据。但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阿XX直接起诉要求清偿债务,这在程序上可能存在问题。而在合伙纠纷案中,薛XX仅依据《站台余货明细表》主张权利,没有明确款项性质等关键信息,且他曾就部分货物有过相反主张,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同时合伙未清算就主张分割财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时候,经验丰富的丁婷律师介入了。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事实,在矿业公司案中,发现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阿XX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违背了“公平受偿”原则。在合伙纠纷案中,丁婷律师团队明确核心争议是“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
丁婷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策略。在矿业公司案中,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程序上,强调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违法,阿XX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实体上,对补偿费计算年限等提出异议,指出证据不足。在合伙纠纷案中,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指出薛XX滥用诉权,结合另案判决论证合伙未清算不能分割财产。
最终,两起案子都有了令人满意的结果。在矿业公司案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阿XX的起诉。因为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阿XX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起诉。在合伙纠纷案中,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处理法律事务时,一定要遵循法定程序,证据要充分,不能滥用诉权。
给大家几点实用建议:
第一,涉及企业破产的债权问题,一定要按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不要随意提起个别清偿诉讼。
第二,合伙经营时,要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定期进行清算。
第三,诉讼时要确保证据充分、合法,避免前后主张矛盾,滥用诉权。
生活中遇到法律纠纷不要慌,只要遵循法律程序,积极应对,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丁婷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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