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主张,双方签订了书面购销合同,原告实际供应了合同内外货物,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但仍有货款未付。原告提交了合同、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供货事实和货款金额。在法律适用上,原告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已提供了供货的相关证据,且有合同作为依据,被告确实存在未足额付款的事实。证据缺口在于,被告难以证明已支付的款项足以覆盖全部货款,以及款项性质并非定金。
卢融融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选择从款项性质认定这一方向切入进行抗辩。针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律师指出,案涉30000元在合同及收款记录中均明确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对于原告要求支付的货款,律师准备通过核查供货数量和价格,来确定实际欠款数额。
庭审中,双方就30000元款项性质展开了关键交锋。原告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称其中有关于定金的表述,以此证明该款项为定金。卢融融律师则对聊天记录进行质证,指出聊天记录中的表述模糊,且合同和收款记录明确记载为预付款,应以书面文件为准。律师还强调,定金的设立需要明确的约定和特定的形式,本案中并不符合定金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378310.5元,驳回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及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交货义务,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案涉30000元在合同及收款记录中均明确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保全保险费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准确把握合同条款和相关书面文件,以此作为认定事实和款项性质的依据;二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细致质证,找出其中的漏洞和不合理之处;三是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合同中各项约定的法律适用,避免原告不合理的诉求得到支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