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杨XX的案子。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杨XX和同乡杨XX一起去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把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他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他还在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把XX银行卡密码给了杨XX,导致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其中部分钱被他用于个人开支。
杨XX被指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认为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而且他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他承认指控,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高永帅律师作为杨XX的辩护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他指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自首,对案件办理有积极协助作用;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杨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公诉机关指控他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不过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杨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被追缴上缴国库。
再看谭XX和卢XX的案子。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按照上线指令更改微信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牟利。次日,他和覃XX操作卢XX等人的手机,冒充领导与他人沟通,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和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都因警觉未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公诉机关指控谭XX、卢XX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且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谭XX的辩护人高永帅律师认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他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他仅是提供移动设备,不能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卢XX的辩护人也提出了卢XX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是从犯、犯罪未遂等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XX、卢XX构成诈骗罪,但他们有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是从犯、犯罪未遂等情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终,谭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两人的违法所得也被追缴。
记住这几点:第一,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小利就把自己的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提供给他人使用,很可能会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第二,如果不小心卷入了刑事案件,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理。第三,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能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辩护。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会陷入困境。但只要我们保持警惕,了解法律知识,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遇到上述问题,可以找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高永帅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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