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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辨格式条款,为委托人赢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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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7 · 13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420181105626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735500781
案例展示: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熟悉各类案件的办案流程以及各个法院的做事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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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面对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抗辩理赔的情况,律师凭借对保险法的深入理解,精准指出免责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属无效,且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全额赔偿。

保险理赔纠纷领域,对保险法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格式条款的敏锐洞察至关重要。张晨阳律师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让她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自2018年执业以来,她在各类法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在保险理赔这类纠纷处理上展现出独特的专业能力。

2024年,一位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委托人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等多项费用。委托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拒绝赔付住院津贴和鉴定费。双方协商无果后,委托人委托张晨阳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为由,提出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这是案件的核心死结,如果保险公司的抗辩成立,委托人将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张晨阳律师迅速抓住问题关键。她凭借在长治学院所学的法学知识和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而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同时,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结语

张晨阳律师在这起保险理赔纠纷中,凭借对保险法的精准运用和对格式条款的深入剖析,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全额赔偿。她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关键的敏锐洞察能力,为处理同类保险理赔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实务标尺,能帮助更多委托人在保险理赔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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