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受雇于宋某从事砌砖工作,工程完工后宋某却拖欠33128元劳务报酬。高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一审胜诉。然而宋某不服上诉,高某陷入可能失去应得报酬的困境。此时,高某委托了湖北随州的黎芳律师为其代理二审案件。黎芳律师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有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累计办结案件300+,胜诉率超95%。
事实劳务关系认定
宋某主张将劳务分包给赵X,高某与其无关。黎芳律师指出宋某一审称赵X是“班组长”,二审改称“分包关系”却无书面合同,前后矛盾。且高某收到的报酬中有13000元通过项目总包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该账户支付基于宋某申报和委托,证明宋某是用工主体。赵X通话录音也表明高某与宋某形成劳务关系,宋某未反驳。二审法院认定宋某不能以内部经营安排对抗支付义务。
欠款金额证明
宋某质疑手写清单无签字、金额计算错误。黎芳律师将手写清单与银行转账记录精确匹配,证明清单真实。高某微信发清单给宋某,宋某未否认,通话中也未否认欠款金额,构成自认。对于金额计算笔误,黎芳律师清晰说明正确计算过程。宋某提交的《劳务付款审批单》与个人劳务结算无关,不能推翻高某证据。
利息主张维持
宋某长期拖欠报酬构成违约,根据法律应承担违约责任。黎芳律师坚持违约损害赔偿原则,成功让二审维持一审按LPR计算利息的判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高某的劳务报酬及利息获得终审司法保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