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的纠纷日益增多。这类案件由于涉及复杂的户籍、土地权益、村规民约等因素,处理起来颇具难度,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村组的认定标准都存在差异,给当事人维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而张双意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在这类案件中展现出了独特的解决能力。
张双意律师于2015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2017年开始执业,现任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在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同时,她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尤其是征地拆迁集体权益纠纷方面也有不俗表现。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HX出生于株洲市XX区XX组,XXX年因购买城镇户口迁出,20XX年经组民签字同意将户口迁回原籍,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在册,其成员身份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备案。20XX年因XX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XX组土地,该组以HX系“空挂户、未长期居住、未参与公益”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不分配土地补偿款XXXX元。HX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上诉方案构建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成员资格法定认定、备案效力、土地保障、妇女权益四大核心,构建了完整的上诉方案。她提交了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承包合同、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信息等关键备案证据,证实HX成员资格已依法备案并公示。同时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主张成员资格应以户籍历史、土地保障、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而非仅以是否长期居住认定。
二审质证与抗辩
在二审过程中,张双意律师驳斥了“空挂户”抗辩,证明HX户口迁回经组民同意,承包地系家庭共有且持续领取耕地补贴,与村组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她还强调行政备案效力优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成员名册具有法定公信力,村组不得以内部决议否定行政备案效力。并且在二审精准质证,推翻证人不利证言,指出承包档案、备案信息、村组盖章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资格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与价值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颠覆性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HX具有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判令XXX组十日内向HX支付土地补偿款XX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上诉人XXX组承担。本案实现了一审全驳到二审全改判的重大胜诉。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强的二审翻盘能力与对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案件的专业把控,明确了司法裁判规则,有力维护了户口迁出又迁回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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