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东律师作为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凭借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庭审逻辑,在各类案件中都能精准把握关键。此次,他代理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到与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昊东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投入到紧张的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研究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
案件背景与困境
本案源于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第三标段项目。20XX年X月XX日,XX公司与林业局签订《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各项内容,包括工期、价款、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工程竣工后,XX公司出具了0XX号结算审计报告,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然而,林业局对该报告的审核结论不予认可,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002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按照现场勘查确认的工程量计价,绿化工程包含活树和死树造价。林业局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计算工程价款应扣除死树造价,且不应支付利息,这给XX公司追讨工程款带来了巨大阻碍。当时,XX公司的当事人心急如焚,担心工程款无法顺利收回。
律师行动与观察
刘昊东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对大量的合同文件、鉴定报告等资料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仔细研究了《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工程验收标准。同时,对0XX号结算审计报告和002号鉴定意见书进行了反复对比分析,关注其中的细节差异。在研究过程中,刘昊东律师发现林业局在上诉中存在逻辑矛盾,其用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来主张扣除死树造价。此外,他还注意到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与工程养护期的时间差异。
关键细节与逻辑推导
刘昊东律师发现,林业局在不认可XX公司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前提下,却用该报告确定较低的工程造价减去《002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死树价格,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而且,《00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而案涉工程的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因此,林业局要求XX公司保证2020年案涉工程苗木的成活率从而扣除死树造价,进而认为案涉工程款给付条件尚未得到,不应给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刘昊东律师通过这种细致的逻辑推导,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
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刘昊东律师将这些关键细节和逻辑推导在法庭上进行了清晰的阐述。林业局的律师在听到刘昊东律师的陈述后,陷入了沉默。法院最终采纳了刘昊东律师的观点,认为林业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让XX公司的当事人从最初的焦虑转变为对刘昊东律师的信任和感激,成功为XX公司争取到了应得的工程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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