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黔西南兴仁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低调务实的律师——汪育倩。她的名字或许不被大众熟知,但在一个个案件中,她凭借精准辨析证据的能力,为当事人撑起了权益的保护伞。
在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子女A先生、B女士作为继承人,因上诉人某投资公司未按约定还款而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证据梳理工作中。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纸张在她手中摩挲,发出沙沙的声响。通过严谨的比对,她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在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时,汪育倩律师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她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指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在庭审中,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语速沉稳而坚定,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
在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以房抵款1,720,885元”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汪育倩律师接手案件后,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她反复研读合同条款,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在二审庭审中,她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
还有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的案件,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向李女士累计支付大额款项,委托汪育倩律师维权。律师协助张女士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李女士的抗辩,汪育倩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王先生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为张女士追回了夫妻共同财产。
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自2019年开始执业,现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始终秉持“用专业的能力,负责任的真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以精准辨析证据为核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高度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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