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法律事务领域,尤其是劳动工伤纠纷处理方面,陈步青律师拥有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帮助众多劳动者成功获得工伤赔偿。此次,陈步青律师又接手了一起复杂的无锡工伤待遇仲裁案件。
复杂案情现困境
申请人蒋XX入职无锡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在工地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然而,被申请人为规避工伤赔偿责任,直接否认与蒋XX存在劳动关系,还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等提出异议。这使得案件变得复杂棘手,给蒋XX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带来了重重困难。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肩上责任重大。
证据梳理寻突破
陈步青律师明白仲裁阶段证据准备的重要性,他开始系统地梳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其中诊断证明载明“休息肆个月”,是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关键证据,但被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陈步青律师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试图从中找到突破点。
庭审抗辩显实力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逐一进行有力回应。对于劳动关系问题,被申请人以“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指出,虽然工伤认定不能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确认,但蒋XX通过案外人刘X进入工地工作、接受工作安排和管理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记录显示,蒋XX的工资按天计算、定期发放,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面对陈步青律师的有力论证,被申请人陷入沉默。
关于工资标准问题,申请人主张日工资320元,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反而印证了这一主张。陈步青律师通过仔细核对工资发放记录中的工天和金额,精准计算出日工资确实为320元,有力驳斥了被申请人的异议。
对于停工留薪期问题,被申请人试图以“出院记录与诊断证明矛盾”为由缩短停工留薪期。陈步青律师坚持认为,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有医师签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应当予以采信。
在各项赔偿项目计算问题上,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逐项计算了申请人应得的各项待遇,形成了完整的赔偿清单。
成功裁决获赔偿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裁决确认申请人日工资320元,月工资标准为696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合计173502元。蒋XX原本焦虑的心情,在得知裁决结果后,转变为对陈步青律师的信任与感激。此次案件的成功裁决,再次彰显了陈步青律师在劳动工伤纠纷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