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的一天,在某公司承接的工业项目工地上,王X像往常一样进行焊工作业。突然,罐体下坠,他从高处跌落,全身多处骨折。事后王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为工伤,但某公司不服,以“双方系劳务关系、无劳动关系”及“王X操作失误应免责”为由提起诉讼。
紧扣三要素,夯实劳动关系认定
黄宇杰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尤其擅长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他接手此案后,围绕“事实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展开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主体适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属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黄宇杰律师针对性地进行举证:他提交项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某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王X等工人进行管理;出示银行收款凭证截图,证明某公司向王X支付报酬时标注“工资”且按日出勤天数结算;援引《工伤调查笔录》,印证王X需接受某公司劳动管理。同时,提交《项目施工合同》,证明王X的工作是公司主营业务范围。此外,他指出《临时用工劳务合同》虽约定“非劳动关系”,但实际履行符合劳动关系本质,且公司为包括王X在内的143人购买团体意外险,侧面反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明确工伤免责情形
针对某公司“王X违规操作应自负其责”的主张,黄宇杰律师援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伤免责仅限“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种情形,劳动者一般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而且某公司未提供证明王X负“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据,其主张无法律依据。
胜诉:工伤权益获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王X实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王X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书面合同名称不能对抗实际用工事实,某公司“劳务关系”抗辩不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王X的工伤权益获司法确认,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黄宇杰律师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严谨的法律论证,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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