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于20XX年承包被告余某的工程,20XX年结算后被告仍拖欠10万元工程款。20XX年,原告就包含此10万元在内的多笔工程款起诉,法院仅处理了部分款项,告知“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此时,原告委托了湖北襄阳龚傲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是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龚傲冬律师精准把握这一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案件得以进入实体审理。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复杂案件程序问题上经验丰富。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的记录是原告拍照留存的。龚傲冬律师以此为核心证据,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原告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他擅长证据搜集、整理、质证,深挖案件细节与证据链条,为案件胜诉筑牢了基础。
由于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合同被认定无效。龚傲冬律师主动援引司法解释,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同时,他主张从结算日(20XX年X月XX日)起计算利息,法院予以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经济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龚傲冬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成功为原告解决了长达5年的工程款拖欠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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