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X原本满心欢喜地期待着与巩X1步入婚姻殿堂,他按照对方要求支付了77000元彩礼,可没想到巩X1却始终推脱办理结婚登记,最终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史X多次催要彩礼无果,无奈之下,他找到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强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永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700余件,在婚姻家庭诉讼领域有突出专业能力,承办相关案件达200余件。他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等。
接受委托后,王永强律师第一时间与史X全面沟通案件细节,系统梳理全案事实,固定了银行转账记录、婚约磋商过程、恋爱同居相关凭证等核心证据,结合当地婚约习俗与法律规定,制定了完整的诉讼代理方案。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意见。针对被告巩X1提出的“案涉77000元系身体损害补偿款,并非彩礼”的核心抗辩,王永强律师结合款项给付的时间节点、给付前提,结合当地婚约彩礼的普遍习俗,完整论证该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被告的该项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被法院采信。
针对被告巩X2提出的“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的抗辩,王永强律师明确指出,案涉彩礼款直接转入巩X2名下账户,且到账次日即被支取,巩X2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未支取款项、款项由巩X1实际占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当地彩礼给付习俗,彩礼接收主体不限于婚约男女双方,一方近亲属接收彩礼的,依法负有共同返还义务。
针对被告巩X1提出的多项款项扣减主张,王永强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作出精准区分与应对。对于被告主张的“三金”购置费用,结合购买时间、当地婚约习俗,认可其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对于被告主张的7000元转账款,结合转账事实与案件背景作出客观认定;对于被告主张的服装购置款、小额微信红包、医疗费等费用,明确指出相关款项属于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且医疗费未提供对应结算凭证,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处理,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庭审全过程中,王永强律师始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核心规定,完整还原案件事实,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巩X1、巩X2共同向原告史X返还彩礼款58337元,二被告也按期履行了款项给付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本案也为同类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性质认定、返还主体确认、合理扣减范围界定等司法实践问题,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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