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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部分获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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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4 · 1844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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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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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阳XX公司法定代表人于XX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其在两起煤炭购销合同中存在诈骗行为。于XX委托曹亮等律师为其辩护。律师经会见、阅卷、调查等工作,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虽未完全被采纳,但后一起犯罪的无罪辩护获法院认可,避免了被告人可能面临的无期徒刑。
煤炭购销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部分获法院采纳

一、合同诈骗指控:沈阳XX公司法代表人陷入法律漩涡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于XX系沈阳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煤炭经营业务。2011年,于XX代表公司与XX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XX公司支付66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XX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此外,公诉机关还提及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2008年的购煤协议纠纷。于XX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多次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曹亮律师和马XX律师受委托为于XX辩护。

二、辩护交锋:律师为合同纠纷作无罪辩护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曹亮律师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在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案件中,律师认为合同未履行是因客观因素导致,如煤炭行业价格下滑、质量问题以及其他公司未及时出具调拨单等。XX公司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且时任法人王X非法挪用公司财产导致账目混乱,若担责王X应为主。在XX公司与XX公司的案件中,律师指出XX公司将665万元用于购煤,有供货能力,未及时供煤是因洗煤设备问题、部队仓库提货受阻及煤炭自燃等原因。被告人积极组织货源并采取补救措施,应属民事经济纠纷

三、法院评判: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获认可

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XX作为主要决定及实施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于XX作为XX公司主要负责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这一起,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非法占有货款的证据不足,该起指控不予支持。而对于XX公司收到XX公司货款后未按约定供货及退款等情况,法院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不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

四、判决结果:被告人获相对有利判决

最终,被告人于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虽然判决未完全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相对于两起犯罪事实都被认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已经是对被告人较为有利的判决。曹亮律师在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走访调查证人收集证据,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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