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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案件:如何为不明知的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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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1 · 1529人看过
刑事诉讼专业律师 丁子宸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1人 职务:副主任
律所: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61054467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206492007
代表案例:35个
律师优势:;深耕法律实务一线,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办案严谨务实、直击要害,以专业能力与可靠口碑赢得当事人长期信任,靠谱稳妥,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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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帮信罪案件频发,处理此类案件难点在于认定当事人主观是否明知。丁子宸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专精经济犯罪类案件。在这起帮信罪案件中,他精准把握核心要件,通过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帮信罪案件:如何为不明知的当事人争取不起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网络交易和主观故意认定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挑战。许多当事人可能因缺乏法律意识,在不知不觉中陷入犯罪泥潭。丁子宸律师,作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承办刑事相关案件超500件,尤其擅长经济犯罪类案件,在帮信罪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辩护方法。

接受委托,明确辩护方向

当事人王X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求职时被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出售本人及同学的5张银行卡,该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320万元,公安机关以帮信罪移送起诉。王X委托丁子宸律师为其辩护。丁子宸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王X主观上不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

核心辩护,证明主观不明知

丁子宸律师调取王X的求职记录、与招聘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此证明王X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是被“高薪兼职”诱骗,并不知晓所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证据排除,还原案件真相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丁子宸律师发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指供情形。他迅速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申请排除该非法供述。同时,他提交王X未参与网络诈骗、未获取大额违法所得(仅获利2500元)、未接触上游犯罪人员的证据,论证王X的行为未对网络犯罪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

政策辩护,争取慎诉处理

丁子宸律师结合最高检“对青少年、应届毕业生涉两卡案件坚持慎诉、少诉”的指导意见,提交王X的毕业证、无犯罪前科证明,强调王X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王X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王X主观不明知,不构成帮信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王X得以顺利就业,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丁子宸律师通过精准把握帮信罪“主观明知”的核心要件,运用证据排除和事实还原等方法,成功维护了应届毕业生王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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