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不能完全等同于实际物权归属,这一法律适用要点,在本次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恋爱购房纠纷案中得以体现。当事人因房产登记问题丧失一审胜诉基础,随即委托李同红律师代理二审上诉工作。李同红律师特别擅长处理产权登记与实际出资错位的家事纠纷,擅长从资金流向、购房初衷等维度还原客观事实。
案涉房产购置初衷为婚房,双方网络相识相恋后达成共同购房意向。首付款174万余元中,上诉人实际出资155万元,剩余贷款以被上诉人个人名义办理组合贷。房产交付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日常房贷、房产杂费多由上诉人承担。感情终止后,被上诉人凭借不动产登记优势独占房屋,拒绝分割财产。
一审阶段,法庭侧重形式要件审查,未考量实际出资情况,最终驳回当事人确权诉求。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将案件核心聚焦于实际物权确认,区分不动产对外公示效力与内部财产分割规则。梳理多年还贷记录、大额出资凭证,精准统计双方投入金额,明确出资占比差异。
庭审过程中,李同红律师明确提出,单方登记仅为贷款便利,并非放弃房屋共有权利的意思表示,诉讼阶段单方提前还贷,不改变事前形成的出资结构。二审法院结合购房背景、出资流水、共同使用事实,认定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依据核算结果划分房产份额,判令上诉人占有71%产权,有效平衡登记形式与实质权利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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