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分手后产权归属产生争议,一审败诉后委托李同红律师与江某律师代理上诉。李同红律师长期深耕婚姻继承家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八百余件,在恋爱购房析产、涉外继承婚姻、拆迁析产等细分场景均有实践,李同红律师依托家事案件办理经验,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开展了系统梳理。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为恋爱关系,双方为结婚购置婚房,上诉人出售自有房产支付大部分首付款,因被上诉人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房屋以被上诉人名义签订合同并办理贷款。房屋总价474万余元,首付款174万余元,其中155万元由上诉人以公司支票支付,剩余300万元为组合贷款。购房后,上诉人持续转账偿还贷款,并支付税费与公共维修基金,双方共同居住至关系破裂。2012年,被上诉人拒绝结婚并控制房屋及还贷账户,上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返还价值10万元婚戒,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证明婚约关系及出资为彩礼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李同红律师在接收委托后,针对一审裁判逻辑与案件核心事实展开分析,李同红律师结合家事析产案件的办理经验,重新界定案件争议焦点。
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首先指出一审法院的焦点认定偏差,一审将争议限定于婚约关系与彩礼认定,未考量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基础事实。李同红律师提出,双方存在共同购房意愿与共同出资行为,符合共有关系构成要件,该主张基于家事析产的实务逻辑,与李同红律师长期办理婚姻继承析产案件的经验相契合。李同红律师系统整理首付款支付凭证、还贷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上诉人承担大部分首付款并持续还贷,同时指出被上诉人主张赠与无证据支持。庭审中,李同红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主张双方构成按份共有,应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李同红律师还明确,被上诉人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不影响既有共有关系与出资比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法院认定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共同还贷,具有共同所有意思表示,构成共有关系,因未约定共有方式,依法视为按份共有。经核算,上诉人实际出资339万余元,被上诉人实际出资135万余元,法院判决上诉人享有房屋71%份额,被上诉人享有29%份额,婚戒返还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本案终审改判明确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定性,李同红律师在本案中的实务操作,延续其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也为同类家事析产纠纷提供了实务参考。
李同红律师在北京市办理婚姻继承析产案件的长期实践,覆盖恋爱购房、涉外继承、拆迁析产等场景,本案的办理流程与法律论证,均依托其已有的家事案件实务积淀。从证据梳理到焦点重构,从法律适用到庭审主张,李同红律师以实务为核心推进案件,最终促成二审改判,既维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也明晰了恋爱购房共有份额的认定规则,契合婚姻继承家事领域的实务裁判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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