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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5年执业律师凭丰富经验助力当事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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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30 · 18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案例展示:54个
律师优势:;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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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起于北京市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房产纠纷领域实务经验深厚。此次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面对卖方反悔拒过户的复杂情况,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助力当事人成功拿下房产。

在北京市XX区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陆X与被告吴X、陈X之间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议。陆X之妻李X与吴X、陈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房人变更为陆X。陆X按约支付定金及首付款,银行贷款也获批准,但过户当日因故争执,此后卖方拒绝配合过户,陆X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卖方则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处理这起案件的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的执业年限。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相关案件800余件,尤为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在面对类似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李同红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作为原告陆X的代理人,围绕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提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网签合同等证据,证明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通过定金收据、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陆X已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计146万元,提交贷款审批通知书,证明81万元贷款已获银行批准,说明买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同时,针对卖方主张20XX年X月XX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李同红律师指出卖方未能提交任何书面解除协议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解除达成一致,仅凭当日争执不足以认定解除合意。并且陆X当庭明确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81万元,房屋不存在其他阻碍继续履行的客观障碍。

被告吴X、陈X辩称过户当日陆X明确表示不买房屋,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李同红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深知在这种情况下证据的重要性。他在过往承办的众多案件中,就积累了大量应对类似情况的经验。比如在一些房产纠纷案件中,他同样通过精准收集和运用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卖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合意证据不足,且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促成合同履行的原则,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吴X、陈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陆X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陆X名下,过户费用由陆X负担;陆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剩余购房款81万元支付给吴X、陈X;驳回陆X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吴X、陈X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在这起案件中,李同红律师在卖方以“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为由反诉解除合同的不利局面下,通过提交定金收据、首付款凭证、贷款审批通知书等完整证据链,证明买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精准运用“解除合意须有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的证明规则,成功击破对方解除主张,为当事人守住了已支付146万元首付款的房产购买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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