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500件案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她代理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充分体现了她的专业操作逻辑。
确定诉讼主体资格
在本案中,双方对于薛XX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争议。李娟娟律师通过提交保单及天津市XX厂出具的书面声明材料,证明薛XX虽非保单登记的被保险人,但该厂认可其为实际车主且享有向XX公司主张保险理赔的权益。这一权利让与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李娟娟律师以此成功让法院认定薛XX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应对车辆损失争议
XX公司对车辆损失评估数额提出异议,认为过高且扣减残值数额过低。李娟娟律师指出,该评估结论是法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XX公司未提出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或否定。同时,XX公司当庭申请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既不合理又超出法定期限,李娟娟律师成功让法院驳回了XX公司的该项鉴定申请,维护了评估结论的有效性。
处理施救费和医疗费争议
对于施救费,李娟娟律师提交了施救费发票,XX公司虽认为费用过高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支持了薛XX的施救费主张。对于医疗费,XX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同样未提出相应证据,李娟娟律师让法院支持了薛XX的医疗费主张。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薛XX车辆损失、施救费和医疗费合计316,241元。二审中,李娟娟律师继续以充分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让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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