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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控辩交锋,律师力挽狂澜减轻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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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9 · 1750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1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40017788
案例展示:1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我们拥有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的优秀团队,办案经验丰富,承接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跨省市代理,最大限度内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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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于XX被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公诉机关与辩护人激烈交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辩护人则主张这是民事经济纠纷。曹亮律师凭借丰富经验和深入调查,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案件涉及多方利益,法院最终部分采纳辩护意见,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展现了复杂利益网中的法律博弈。
合同诈骗案控辩交锋,律师力挽狂澜减轻刑期

一、案件背景:复杂合同纠纷引发刑事指控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于XX系沈阳XX公司法代表人,在煤炭经营业务中与被害单位XX公司、海港XX公司等产生合同纠纷。XX公司营业执照逾期未年检被吊销,于XX在煤炭购销过程中被指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还款,引发公诉机关的刑事指控。曹亮律师作为辩护人,凭借辽宁省刑法学会第六届理事等多重身份,以及多年承办超1000件案件的经验,参与到这场复杂的案件辩护中。

二、辩护观点:主张民事纠纷,力证无罪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曹亮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在XX公司与海港XX公司的购煤协议中,因全国煤炭行业价格下滑、煤炭质量等客观因素,导致合同多次补充修改。XX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但因第三方未及时出具调拨单、煤质被质疑等原因无法按约供货。辩护人认为这是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未非法占有货款,责任不应全归咎于他。在XX公司与XX公司的合同中,辩护人指出XX公司将货款用于购煤,有供货能力,未及时供货是因洗煤设备问题及仓库提货受阻等,且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应属民事纠纷。

三、法院评判:部分采纳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XX作为主要决定及实施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公诉机关对XX公司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其非法占有货款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非法占有故意、属民事纠纷的意见,法院认为XX公司收到货款后未购煤、未按时交货、将货款用于顶账等,非法占有目的明确,不予采纳。

四、律师点评:虽未全胜但减轻刑罚

曹亮律师在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全案卷宗,走访调查相关证人收集证据,在征得被告人和家属同意后作出无罪辩护。虽然法院仅采纳了后一起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但对于被告人来说已是最有利的结果。若两起犯罪事实都被认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曹亮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场复杂的控辩交锋中,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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