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李超在民间借贷领域经验丰富,其承办的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便是明证。在此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后将杨的投资款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
李超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账目,固定《协议书》《借条》《欠条》等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的抗辩,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进行反驳,主张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本金776,096元及利息,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金融借款纠纷
在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中,被告齐通过线上渠道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未能按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委托李超等律师代理。
李超等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协助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相应价值财产。庭审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及债权金额计算依据。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等。
建设工程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天津XX公司承建被告天津市XX公司分包的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原告委托李超等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李超等律师当庭质证,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稳固原告诉讼主体地位。同时,系统梳理双方47份合同及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合同履行关系,主张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付款日起算。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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