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凭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硕士的深厚学识,在法律实务领域深耕9年,承办案件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合同性质精准定性
邵如阳律师准确区分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法律要件。他指出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规格型号等,被告自行提供原材料,原告无需监督生产过程,成功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避免了因合同性质认定不同而可能引发的举证责任变化。
质量异议期限抗辩
邵律师紧扣《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合同约定的半个月异议期虽短,但原告主张的外观瑕疵问题可通过目测等发现,而原告收货两年零八个月后才提出质量异议,远超合理期间,应视为产品符合约定,此抗辩意见获法院完全采纳。
质保期经过独立抗辩
即便不考虑异议期,邵律师提出原告在一年质量保证期内未提出任何异议,进一步夯实了被告不承担质量责任的抗辩基础。
因果关系抗辩构建
针对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邵如阳律师指出可能存在安装、调试、运行不当等多因一果的情形,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因果关系证明力。
质量鉴定申请阻击
当原告申请质量鉴定时,邵律师成功论证案涉产品已过质保期、不符合鉴定条件,法院最终未准许鉴定申请,避免了鉴定结论可能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商业善意行为界定
邵律师明确区分被告在争议发生后提供零部件更换的行为系基于商业信誉的善意维修,而非对质量问题的自认,有效防止原告将该行为曲解为被告承认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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