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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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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0108人看过
导读:受贿罪确实存在着受贿未遂的说法,立法者将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前提的。因此,将收受行为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有法律依据的。

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现在社会中,人们对于受贿这个词不再陌生,受贿现象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阶层。目前受贿是法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有些人经常在不知不觉的时候犯了受贿罪。那么,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这个判定标准又是什么,这个大部分人就说不清楚了。现在,我们来了解一下受贿罪的具体情况,以及受贿未遂的判定标准。

对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收受贿赂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千差万别的,法条面对实践的困惑多有发生。因此,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 认定标准历来就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

一、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

收受行为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从法律条文上看,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收受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是相提并论的,必须同时具备。立法者将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前提的。因此,将收受行为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事前受贿,二是事后受贿。事前受贿,以是否收受了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这比较容易理解。问题在于,在事后受贿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会不会失之过宽放纵犯罪分子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事后受贿的未遂犯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因此,贿赂未到手而已经为他人谋利益的,认定为未遂,也不会放纵犯罪分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事前没有关于贿赂的约定,由于行为人正当行使职务行为在客观上对他人形成利益,为此,受益人在事后向行为人交付财物表示感谢而行为人予以收受的所谓事后受财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虽有收受财物的故意,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而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就不能认为行为人是构成了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看来受贿罪确实存在着受贿未遂的说法,受贿罪的具体信息大家一定要牢记,不要不知不觉中犯罪。那受贿罪是否存在未遂这个问题也有了答案。不管是受贿未遂还是既遂,受贿依旧是一个人们逃不开的话题。现在国家大力整治这方面的问题,旨在给人们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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